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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1-17 01:22:39 阅读: 来源:闪光灯厂家

基本案情

申请人:边某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交通支队

申请人驾驶小客车变更车道时与另一辆行驶的小客车发生事故,被申请人经勘查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驾驶小客车在某市某区三环路上变更车道时与另一辆行驶的小客车发生事故。当事人立即打电话报警,被申请人某市某区交通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勘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申请人存在《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变更车道影响本机动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规定的行为,在事故中应负全责,并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某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是后车看到申请人车辆向外并线有空档,抢行判断失误造成的事故。申请人对事故认定不服,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希望民警就处罚依据的条款给予解答。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事故双方陈述和车辆状态,申请人车为向左侧并线,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负事故全责没问题,请求维持其做出的行政处罚。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并提出了希望民警就处罚的内容给予解答的请求。故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听证审理,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考虑到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及其交通事故认定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为了做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在举行听证会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主要围绕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展开。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首先进行陈述:其驾驶的小客车由内车道向外车道并线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而其车后(内侧车道)的一辆出租车趁申请人并线抢行,导致出租车前右侧撞击在申请人车左侧后边轮毂上,属于出租车司机判断失误造成了事故。针对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当场画图演示,模拟事发现场情形。如果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由内车道向外车道变线,即申请人车由左向右变线,则申请人车的左侧位于远离后车的方向,难以成为撞击部位,后车只能撞到申请人车的尾部。只有申请人车向左侧并线,后车才能撞到申请人车左侧的轮毂和翼子板上。被申请人代理人给申请人画图说明,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简单,但民警是根据两车的相撞部位判断两车行驶的状况,从而认定申请人负全责。被申请人代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交通问题也逐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听证会后,申请人表示服从被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因不服公安交通处罚而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大部分对事故责任认定、处罚原因存有疑问,对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清楚。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交流平台,增加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是由公安交通简易事故认定及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总

结和分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探讨 本案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很大异议,在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也想一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日常接待的来电、来访中,也经常有当事人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咨询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部分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其依职权在某一特定时间,就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作出的只适用于该交通事故及有关当事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上分配了事故责任,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可能成为公安机关对违章者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当事人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更为明确的表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经明显淡化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执法色彩,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中立地位,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达到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效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进一步了解到,申请人主要是对交通民警认定的事实不服。考虑到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及其交通事故认定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为了做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关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决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

听证制度从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逐渐被运用到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中,成为普遍性程序规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审理方式。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制度,能够实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接沟通,申请人有机会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且使该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维护相对人的权益,也有助于建立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信任。当申请人在一个平等对话机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最终的结果对其不利,申请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使双方能够真切地了解相互的观点和对事实的描述,在经过一番仔细的分析推理后,还原了事实的真相。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类事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浅出地说明事实与道理的关联,以理服人,取得了申请人的认同。就本案而言,正是通过听证审理方式实现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

(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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