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光灯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闪光灯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孩子无证驾车引事故父母为其买单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3:22 阅读: 来源:闪光灯厂家

(原标题:孩子无证驾车引事故 父母买单 法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博白14岁的周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瞒着家长偷偷地开二轮摩托车载两人上路,不慎与小客车相撞,致3人受伤。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周华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周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博白法院判定由其父母买单。

案情回顾:少年无证驾车,两车相撞致3人受伤

2012年12月13日17时许,未取得驾驶证的博白某初中学生周华(14岁),驾驶其父亲周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同学周汉(13岁)和王谷(14岁)沿403线县道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25Km+250m处时,其所驾的摩托车与同方向超车行驶的由庞民驾驶的粤E6P5××小客车相撞,造成周华、周汉和王谷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医院对周汉的受伤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颞顶区硬膜外出血,双侧额区硬膜外出血和脑疝等九项重大伤情;用去医疗费共85297.11元;经法医鉴定为Ⅳ级伤残。

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华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周汉和王谷无事故责任。

庭审:父母为惹祸孩子买单

在周汉住院期间,肇事司机庞民支付了医疗费6万多元,但出院后周汉因得不到其他相应赔偿,遂将当事人周华及其父亲周强、母亲李丹及对方肇事司机庞民、粤E6P5××小客车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23多万元。但是,当事人周华的父亲周强却认为,自己并不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

案经博白法院审理后确定,原告周汉的经济损失为232806元。法庭根据交安法和交强险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了91797元给原告周汉,再按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被告庞民和周华应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被告庞民应赔偿98706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被告周华应赔偿42302元给原告周汉。法庭同时认为,被告周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周强、李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减除庞民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的61330元外,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29173元给原告;判决被告周强、李丹赔偿42302元给原告周汉。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家长不是当事人为何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此案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周强、李丹是周华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对周华具有法定监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周华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原告周汉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导致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庭判决周强、李丹赔偿原告的损失是正确的。

办案法官提醒,血的教训警示家长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确实负起法定监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要让此类悲剧再次发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北京天伦医院

北京德胜门中医院

成都西部甲状腺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