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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网--开发利用新能源思路探讨

发布时间:2021-11-15 14:22:15 阅读: 来源:闪光灯厂家

开发利用新能源思路探讨

(1)由于新能源具有能量密度低、带有随机性和间歇性、尚不能商业化储存的特性,根据技术经济束缚条件,宜采取分散式、散布式开发方式,将其就地、就近利用。

许多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新能源比我国早,在发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归纳起来,他们实际上遵照了1个哲学道理:将分散的资源分散利用。欧洲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采取了分散开发、就地供电模式。例如大家熟习的北欧诸国,风电机组鳞次栉比、33两两,还有许多是单台接入20千伏⑴0千伏和电压等级更低的电网,大都直接接到供电系统。

德国光伏发电容量为1732万千瓦,2011年底将达2300万千瓦,超过我国3峡水电站装机范围,基本都分散地建在用电户屋顶,散布式接入系统。用电户可以投资风电光电,自建自发自用,调度机构优先调度、系统整体平衡调理,充裕电量可向电力市场出售,供电不足则由大系统补给。

如此开发模式,优点不言而喻:1是电力就地消纳,基本不弃风不弃光,电量得到充分利用;2是不用远距离送电,故不用配套新建大量高压、超高压输变电设施,节省大量投资并减少大量输电消耗;3是电源分散,故接入系统电压等级很低,好比在“毛细血管系统”里运行,出力不稳定的新能源电力对触及主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的电压和频率等重要参数指标影响甚微。

相比欧洲其他国家,西班牙风电开发较为集中,但单个风电项目范围仍很小。据西班牙官方网站资料,至2011年6月底,该国风电装机共2115万千瓦,其中范围在1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个数占21%;1⑵万千瓦的占24%;2⑷万千瓦的占37%;4⑸万千瓦的占15%。而5万千瓦以上范围项目个数仅占3%。

除我国外,美国风电集中程度最高。全美现有风电装机4000万千瓦,其中10万千瓦以下范围风电场个数占总数的80%;10⑵0万千瓦范围风电场项目个数占到15%左右;大于20万千瓦的仅占4⑸%。

(2)现阶段新能源发展离不开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政策需要贯彻效率原则,政策实行要依托竞争和比较机制,并应体现阶段性变化,不断降落补贴幅度,尽可能减轻因发展新能源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担。中国经济实力尚排在世界百位以后,用不起昂价能源。

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取自于民,是国民经济为使用新能源付出的额外本钱。那种认为只要是“新能源”,天经地义要由国家补贴的观点是片面的。

所以,补贴政策1是要体现阶段性,仅在新能源技术、产业尚不能与传统能源竞争的特定阶段实行。今天补贴是为了明天减少补贴和后天不再补贴。犹如培养未成年人走入社会社区土地征收标准

2是要考虑成长性,对商业化新能源项目补贴的对象应是已具有成长性的技术且能够通过本身技术进步和商业化范围扩大,不断降落本钱的企业;而更加低廉的本钱又成为进1步扩大发展范围的条件,由此构成以政府阶段性适度补贴为始基的良性循环,目的是使新能源能尽快在经济上提高竞争力。

至于新能源领域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类新技术,则应由科技管理系统制定扶持政策。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我国最薄弱的环节,亟需科技口努力突破,而不应当用国家的科技资金大范围补贴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建设项目。

3是要紧扣实际业绩。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要的是电量!实践证明,度电补贴模式可靠性相对较高,政府补贴看的是实际发电业绩,“先发电后结算”。而那种先行拨付1定比例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补贴模式,发电效果不容易掌控,管理难度较大。

多年来新能源领域存在5花8门的“骗补”现象,不乏名人、学者参与其中,应时刻警惕。4是要建立竞争和比较机制。毫无疑问国家占地最新赔偿标准,政府补贴属于行政范畴,官员主导当仁不让。但是,国内外实践都证明,政府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实行,应当也能够通过竞争和比较机制实现。

例如,对同1个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比选,以选择开发商。在效益相同的条件下,哪家企业要求的补贴资金较少,就授予哪家投资开发。最近几年来,竞争机制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本钱降落。风电的度电价外补贴额度已从几年前的0.4-0.5元,降落到目前的0.2元左右,使有限的补贴资金发挥出更大作用强拆之前怎么样能保住房子

(3)电网企业应得收入需予以保障。

分散、散布式就近接入交换电力系统的新能源发电装置,其主要特点是范围小、接入电压等级低、电力直接在配电网中消纳,能源利用效率高,有效替换用户使用来自大电网的化石能源发电量。根据国外经验,应当在政府政策支持下,构成千家万户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局面。

企业、机关、商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建筑物、个人用户,都可以根据各自条件,投资自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包括燃气热电冷多联产等各类发电装置,“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力上网、电网平衡调理”,工业和商业企业用电实际支付的电价水平越高,“自发自用”的经济性就越好,对政府补贴依赖就越少。

各类企业都可以积极参与,既可作为散布式电源投资方,又可以专业服务公司身份作为微电网小区或用户个体投资新能源发电或成为供电经营承包方。为此,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干规定需要根据国际上和我国新能源发展新情势尽快修订。

但是,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收入仍然是全部来自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价差”。新能源“自发自用”1度电,则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1度电的价差收入。

因此,在电网企业应得收入总量及其保障机制还没有落实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不愿接受千家万户自建的散布式新能源发电量,不同意实行这类全球都已普及的“自发自用”模式,也在情应当中。那么问题关键在哪里?

经营输电网的企业属于自然垄断企业,其任务是为所有发电商和用电户提供公共服务,不以多盈利为经营目标。因此,政府对电网企业的管理和定价方式应与其他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发电企业有原则辨别,这是“厂网分开”基本原理所在。

具体讲,政府对经营自然垄断业务的电网企业定价,要实行“本钱加成”模式,还要在各电网企业之间引入经营效率横向比较,根据电网企业经营的资产量、输电量、运营本钱和提供公共服务和普遍服务的需要,单独核定其准予收入总量,然后摊入年度输电量,通过向用电户收取度电过网费情势来实现。

在此机制下,电网企业“只负责传输电力,不参与买卖电力”,其应得收入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和收支隔离开来,这样1来电网企业年收入总量也能够得到保障。只有在这类条件下,用电户与发电企业之间才有可能建立起电力市场,才有可能构成千家万户建设、使用新能源,大范围、高效替换化石能源的局面。

这个体制设计正是中央和国务院10年前下发的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核心内容,在国务院2003年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中都有表达。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随后的电价市场化改革停滞。

当前越来越多的屋顶光伏项目堕入窘境,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使用的散布式光电装置,却因“供电专营”的规定,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入网计价,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这就犹如1个人去邻居家串门儿,却必须先开车上大街,缴纳过路费后再绕回来,明显是不公道的。

前些年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供需构成价格”的现代电力市场体制方面,我们已落后于世界“1大步”。而面对当今全球范围散布式新能源和与之相互依存的智能微电网蓬勃发展的时期潮流,我们的电价机制又历史性地落后了“第2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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